第一章 總 則
第—條 本會名稱為揚州市建筑業協會,英文名稱為:Ya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。 第二條 揚州市建筑業協會是揚州市(含外地來揚)建筑業企業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堅持黨的基本路線,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遵守我國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堅持以服務為宗旨,傳達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,積極反映企業訴求,維護企業合法權益,規范企業行為,加強行業自律,推進企業改革創新,促進建筑業科學發展,為做優做強建筑強市和揚州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。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揚州市城鄉建設局、登記管理機關揚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:江蘇省揚州市南通東路88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 。ㄒ唬宣傳貫徹有關建筑業的法律、行政法規和規章,調查研究建筑業的發展方向和應對措施,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經濟、技術政策建議、反映會員單位訴求。
(二)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,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,推進行業管理,參與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,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; 。ㄈ┮龑Ш屯苿咏ㄖ䴓I企業面向市場,深化改革、轉換經營機制,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。爭創優質工程,不斷提高工程質量、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; 。ㄋ模┲朴喰幸幮屑s,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規范行業行為,促進行業和諧和精神文明建設; 。ㄎ澹┻\用法律手段,開展咨詢服務,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; 。┓e極推廣與展示建筑新科技,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,不斷提高企業素質; 。ㄆ撸┌l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,組織企業間技術、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,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。組織信息交流,收集行業有關政策法規、市場信息,編輯、出版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和有關資料; 。ò耍┏修k政府部門、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,組織評優評先工作和QC小組活動,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、優秀企業、優秀人才; 。ň牛└鶕袠I發展需要,開展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只吸收單位會員。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。ㄒ唬⿹碜o本會章程; 。ǘ┯屑尤氡緯囊庠; 。ㄈ依法經營,誠實守信,社會信譽好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 。ㄒ唬 提交入會申請書; 。ǘ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 。ㄈ 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,并頒發會員證書。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 。ㄒ唬┍緯倪x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。ǘ┫虮緯从称髽I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,提出意見或建議; 。ㄈ﹨⒓颖緯e辦的各項活動; 。ㄋ模┇@取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 。ㄎ澹⿲Ρ緯ぷ饔薪ㄗh、批評和監督權; 。┤霑栽,退會自由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 。ㄒ唬┳袷乇緯鲁,執行本會決議; 。ǘ┚S護本會合法權益; 。ㄈ┓e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; 。ㄋ模┮勒找幎ò磿r交納會費; 。ㄎ澹┲С直緯ぷ,積極反映情況,提供真實資料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交回會員證書。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,視為自動退會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 。ㄒ唬┲贫ê托薷恼鲁; 。ǘ┻x舉、罷免協會理事; 。ㄈ⿲徸h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。ㄋ模Q定終止事宜; 。ㄎ澹Q定工作方針、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,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。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,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,報常務理事會確認,秘書處備案。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 。ㄒ唬﹫绦袝䥺T代表大會的決議; 。ǘ┻x舉常務理事; 。ㄈ┻x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聘請或免去名譽會長; 。ㄋ模┗I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 。ㄎ澹┫驎䥺T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 。Q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 。ㄆ撸Q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 。ò耍Q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 。ň牛╊I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 。ㄊ┲贫▋炔抗芾碇贫; 。ㄊ唬┞犎〔徸h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; 。ㄊ⿲徸h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。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情況特殊的,亦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。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,并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。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: 。ㄒ唬﹫绦欣硎聲臎Q議; 。ǘ┗I備召開理事會; 。ㄈ⿲徸h協會年度工作計劃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; 。ㄋ模┬惺沟谑藯l(一)、(四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項的職權; 。ㄎ澹⿲徸h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,至少一年召開一次,情況特殊的,亦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。 會長、副會長經理事會民主協商、選舉產生。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。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。ㄒ唬﹫猿贮h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 。ǘ┰诒緯䴓I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 。ㄈ⿻L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,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 。ㄋ模┥眢w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 。ㄎ澹┪词苓^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 。┚哂型耆袷滦袨槟芰; 。ㄆ撸﹫F結群眾,善于聽取會員單位意見,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; 。ò耍┯休^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,在為企業服務,為政府服務中,起到紐帶、橋梁作用; 。ň牛┣逭疂,作風正派.遵紀守法,求真務實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免除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職務: 。ㄒ唬⿻䥺T資格被取消; 。ǘ┍粫䥺T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; 。ㄈ┎荒軇偃纹渎殑; 。ㄋ模┯袚p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; 。ㄎ澹┎痪哂型耆袷滦袨槟芰; 。┦艿絼儕Z政治權利刑事處罰。 本會秘書長以上領導人人選由本會推薦,經業務主管單位研究同意,或業務主管單位直接提名后,按章程有關規定進行選舉;本會其他工作人員的選配和調整,由本會根據需要提出方案,報業務主管單位研究同意后實施。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、工作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五年?蛇B選連任,但不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 。ㄒ唬┱偌椭鞒謺䥺T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、會長辦公會; 。ǘz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、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 。ㄈ┐肀緯炇鹩嘘P重要文件。 會長辦公會職權有:審議秘書處重大事項提案;審議秘書處提出的部門設置議案;審議新會員入會和會員除名的議案,提交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定;審議協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名譽會長等人選議案,提交理事會選舉或罷免;討論、決定協會其他重要事項。會長辦公會不定期召開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。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分支機構(分會),分支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。 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,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,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 。ㄒ唬┴撠熋貢幦粘9ぷ,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; 。ǘ﹨f調本會各機構工作; 。ㄈ┨崦泵貢L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定; 。ㄋ模┌闯绦蛞幎Q定秘書處等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; 。ㄎ澹┲骶巺f會會刊、簡訊; 。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: 。ㄒ唬⿻M; 。ǘ┚栀浕蛸澲; 。ㄈ┱Y助; 。ㄋ模┰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 。ㄎ澹├; 。┧k經濟實體的收入 。ㄆ撸┢渌戏ㄊ杖。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 本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制作財務預決算報告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,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、捐贈的財產。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,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 第三十九條 經修改的章程,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的15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因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形成決議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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